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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本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本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5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本级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8-07-0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和门征税收管理,本着政策统一、税负平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按核定征收,详见附件《衢州市本级个体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收入,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按0.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支付应税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直接征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衢州市本级个体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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